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代表宝鸡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宝鸡市**建筑劳务分包的限公司签定了宝鸡市**路住宅小区**号楼建筑施工主体劳务分包合同。随后,吕某甲将该工程外架班组、钢筋班组的施工劳务分别分包给了被害人曹某某、郭某某,并签订了分包合同。2017年9月6日,项目建筑工地主体峻工后,宝鸡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了吕某甲的工程款490万余元。后吕某甲手机关机,不知去向,拒付剩余的201276元钱工程款,导致22名农民工无法拿到工资。2018年2月6日,宝鸡市渭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支付劳动报酬,因无法联系其人,进行了留置张贴送达,吕某甲仍未支付劳动报酬。2019年7月23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投案自首,并按照合同支付了其拖欠的22名农民工的工资。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目前已经全部支付所拖欠的22名农民工工资。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