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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吕占强)(公开版)_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号,住深泽县********家属楼****单元**室,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机动车,在石家庄市深泽县府前西路与西环路交叉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9.22mg/100ml。

本院认为, 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体内酒精含量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本人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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