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二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3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现住乡宁县**乡**村**号。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晋L****5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津市紫金街与华兴路十字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65mg/100ml。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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