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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吕新林)(公开版)_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8日22时46分许,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赣******小型轿车途径兴国县潋江镇滨江西大道将军大桥桥下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2.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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