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Z9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6811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路**号**城**幢**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楚,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7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皖C2****号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国庆东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电力排灌站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吕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刘某某被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于同日18时15分死亡。2020年6月29日,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通大队认定,吕某某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次要责任。

2020年8月6日,在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吕某某与刘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某近亲属对吕某某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归案经过说明、谅解书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