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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吕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19〕5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60****,汉族,初中肄业,**有限公司客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县,住**县**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0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2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元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其姐夫苏某某的授意下伙同**公司员工李某某、时某某等人,在销售称重环节多次以少称重的方式侵占**公司财物,期间苏某某通过其本人农业银行卡向**公司员工分赃。

经**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截止2019年6月20日,根据苏某某的供述和公安机关调取取证的材料,可认定苏某某向**公司相关职工转账涉案资金116040元,苏某某本人获利116040元,涉案交易金额共计232080元。

2018年6月29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12月13日,吕某某自愿鉴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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