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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吕梦其)(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梁检一部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吕**,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镇,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中州路与胜利路交叉口****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吕**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吕**,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2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吕**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N*****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凯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八一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血液酒精检测,吕**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434ml/100ml,吕**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吕**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实施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坦白,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议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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