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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吕永忠)(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68********,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 无前科劣迹。工作单位及职务:长春市某单位职员。户籍所在地:长春市****,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关区检察院提请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因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判,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5日指定我院管辖。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亚泰大街交汇处时,撞到路中央的护栏,致车辆损坏。民警接到指令赶往现场,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吕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因其拒不配合,民警将其带到长春市南关区某社区,抽取其静脉血。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7.21mg/100ml。吕某某收到鉴定结论后,认为鉴定结论数值偏高,申请重新鉴定。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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