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吕自圣)(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六安市裕安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皖N*****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六安市裕安区嵩寮岩路与沪霍线交叉口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

3.​ 证人吕某甲、姚某某证言;

4.​ 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刚达到入罪标准,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2020年9月3日,我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经评议,参会人员均同意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