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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吝峰伟)(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新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124198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路**号,现住铜川市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该吝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酒后驾驶陕A****9号小型轿车,沿铜川新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鸿基路与华夏大道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大队民警查获,被带至北京**大学孙某某医院抽血,4月23日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某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2.8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如下情节:1、某某某在被查获抽血期间,配合民警、没有阻扰妨碍执法行为;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3、某某某被查处时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2.88mg/100ml;4、在醉酒驾驶期间未发生单方或双方肇事;5、之前无劣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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