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吴善忠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01月17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7608211533,农民,小学文化,四川岳池人,现住西和县汉源镇凤山社区中山路曹家巷03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和建兵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陕UEY058小型轿车行驶至西和县十石公路约20KM处时,被西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告人吴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87mg/100ml。后经四川民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吴善忠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80.6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善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吴善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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