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公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吉C****0号黑色轿车,从公主岭市新世纪广场西侧驶出,行驶至国文大街玛钢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吴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1.65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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