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路**号**单元**号,租住宝鸡市金台区**小区**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C6****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联盟大桥由南向北行驶至联盟大桥北口处时,与同向在前的小型轿车(驾驶人吕某某,车牌号陕CH****)发生追尾碰撞,致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执勤民警接警后在事故现场将吴某某带至解放军九八七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08mg/100ml。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定吴某某负全部责任。吴某某向吕某某支付车辆维修费用10300元,并取得吕某某的谅解。2020年10月12日,吴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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