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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小萍)(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7日18时52分,被不起诉人吴小平驾驶赣******小型普通客车由***路萍乡往**村方向行驶,途径***路赤山镇**村**农庄(*板--赤山(*桥)路段时,遇被害人陈某某驾驶萍乡临时A****二轮电动车相对方向行驶,因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超车时驶入左侧车道,导致所驾车辆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被害人陈某某连人带车摔倒在道路上。当日18时53分,何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由***路**村往萍乡方向驶来,途经事故发生地时,因何某某未注意避让,致所驾驶车辆与倒地的被害人陈某某相撞,造成赣******小型面包车、萍乡临时A****二轮电动车、赣******小型轿车车辆受损,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上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负该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何某某负该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3月14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款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450000元(包含交强险理赔110000元),何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4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吴楚司法鉴定中心[2020]机动车交通事故技术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栗)公(法)检(尸)字[2020]***号鉴定文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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