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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彩喜)(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吴*喜,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住上饶市广信区*********号,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经上饶市广信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广信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喜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延长了本案的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吴*喜于2019年11月25日至27日,开着自己的三轮车,带着手锯和柴刀窜到上饶市广信区**镇**村“大岭脚”山场刘*华的责任山场盗伐杉树,用自己的三轮车装运了二车杉木卖给郑坊镇石峡村开家具店的万*,获得赃款1050元。2019年12月5日至9日,吴*喜再次窜到上饶市广信区**镇台湖村“大岭脚”山场刘*华的责任山场盗伐杉树,于2019年12月9日被森林公安民警查获。经江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喜在上饶市广信区**镇**村“大岭脚”山场所盗伐林木总计立木蓄积2.4249立方米,树种为杉木。2020年4月3日,被害人刘*华对吴*喜行为表示谅解。2020年4月15日,吴*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以上事实有森林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与清单、扣押物证照片、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被不起诉人吴*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吴*喜违反国家保护森林的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构成盗伐林木罪。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愿意认罪认罚,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喜不起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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