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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辽宁省凌源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辽N****6号小型轿车沿凌源市四百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凌源市四百线18公里+200米路段时,与仰卧在路面的赵某某相撞,致赵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符合生前仰卧于路面时遭受行驶的小型车辆一次性碾(挤)压、刮擦及推挫所形成的多发损伤死亡。经凌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国民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户籍证明、抓捕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协议书及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赵某乙、赵某丙、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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