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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81********,汉族,大专毕业,南阳市**医院职工,中共党员(2013年6月19日入党),住河南省南阳市**区**乡**村**家属院**号楼。因网络运营者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于2018年9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罚款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 9 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20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豫R1****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路**市场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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