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刑检刑不诉〔2019〕13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0********,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房。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0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驾驶粤K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茂名市茂南区站北三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吴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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