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金城办**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现住新城区**园*号楼*单元*室,系**发电厂退休职工。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2013年2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先后多次从一陌生男子处购买9张假西京医院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五次到其单位**发电厂报销,诈骗医保基金共计22295.5元用于本人医疗开销,现已全部追退。
本院认为, 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韩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