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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金城办****小区**号楼*单元**户,现住新城区***号楼*单元*室,系**发电厂退休职工。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2013年2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先后多次从一陌生男子处购买9张假西京医院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五次到其单位**发电厂报销,诈骗医保基金共计22295.5元用于本人医疗开销,现已全部追退。

    本院认为, 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韩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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