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五部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乡**村**号,现暂住浙江省金华市江南开发区**街道**街**号**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经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何林某某(另案处理)为赚取中间差价,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黄某甲(另案处理)处购买柴油,使用浙江自贸区何美石化有限公司名义,在明知该油质量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作为车用柴油出售给董某某、程某某等人,累计销售金额5.9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黄某甲非法经营的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翁村空地上浙G28****的大油罐车内扣押油品共计34.91吨。经浙江科正石油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涉案油品的硫含量为724(标准为不大于10)、闪点为52(标准为不低于60),不符合车用柴油(国V)标准。
2019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表格、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收款记录、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人何林某某的证言、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人程某某的证言、检测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脑、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退出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林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依法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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