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61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402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金湾区红旗湖镇湖东六连5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3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驾驶粤J7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325国道顺德区龙江镇新华某某布艺对开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成分含量为118.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于2020年8月17日签署了《认某某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悔罪。被不起诉人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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