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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公开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79********,汉族,专科毕业,无职业,住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镇。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4月2日由松原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半个月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半个月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2时40分许,许某甲醉酒驾驶吉J****7号比亚迪小型驾车,沿G203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98km+460m处,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由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的吉C****1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拼装罐式货车尾随相撞,致许某甲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许某甲在该起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许某甲家属人民币140000元,被害人许某甲家属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某某某、赵某甲、李某某、赵某乙、许某乙、周某某、魏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鉴于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 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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