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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19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务农,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719日、20199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雷州市**镇**李村李某某因父亲病故,为了料理后事,于2018年8月28日在其宅基地上搭建一间简易帆布棚,遭到雷州市**镇后田**村群众阻挠并被要求拆除。于是,李某某便打电话叫被害人李某一过来跟吴宅村的群众进行沟通。李某一来到现场对吴宅村的群众进行劝说,吴宅村的群众不听劝说并对李某一进行殴打。李某一见状离开现场。之后,李某一回家拿一把用红色布裹着的拖拉机把手往自家的养鸡场去,经过后田村的神庙附近时,被后田吴宅村的吴某一、吴某二、吴某三、吴某四、吴某五、吴某某等人拦住,并以李某一持有枪支为由要求交出,双方矛盾升级后,吴某三、吴某二持木棒,吴某一、吴某五、吴某四、吴某某等人用拳脚对李某一进行殴打。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一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吴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李某一25000元,达成和解,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达成和解,取得谅解,且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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