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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永文)(公开版)_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号,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由宣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四川爱相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中标宣汉县居家养老服务项目。2020年7月,吴某某与其妻子陈某某等员工根据该公司安排到宣汉县相关乡镇从事具体的老年服务。2020年10月11日6时许,吴某某驾驶该公司的川A*****号小型面包车搭乘其妻子陈某某及其他员工从**镇出发,经**路去**乡敬老院为老年人提供服务;7时10分许,行驶至**路31km+500m弯道处,突遇被害人蒋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对向车道上相向快速驶来,因处置不当导致其驾驶车辆左后侧与被害人蒋某某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蒋某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宣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吴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蒋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蒋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遭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腔损伤死亡。

案发后,吴某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赔付被害人亲属各种损失,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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