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辽宁省康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9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驾驶辽M****9号小型轿车从康平县客运站由南向北行驶至辽宁省康平县康平镇中心街大东方商业城门前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查获后,民警依法采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静脉血样并送鉴定机构检验。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应系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