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干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单位新干县**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单位地址新干县**镇某某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诉讼代表人何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41987********,系被不起诉单位被**单位出纳。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干县,公民身份号码3624241977********,汉族,专科文化,新干县**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住新干县**镇**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新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新干县**有限责任公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新新干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新干县**药业公司收款时,看到一张传真上写有一家公司的联系电话,还注明有多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并且票到验真伪后再付款。因新干县**有限责任公司当月进项发票不足,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就拨打了传真上的电话,与对方林姓男子(身份不明)谈好按票面价税合计的6.5%的价格购买发票。几天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收到对方寄来的4张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号码为03304651-03304654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466900元,税额为67840.18元。随即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将发票交给公司会计黄某某到新干县国税局进行了验证,并支付了购票款,当月将上述4张发票申报为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2017年7月,新干县国税局通知黄某某该4张发票系失控发票,随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上述税额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020年6月29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到新干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新干县**有限责任公司、被不起诉人吴玉龙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已补缴税款,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新干县**有限责任公司、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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