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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秀卫)(公开版)_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811979********,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辽宁省朝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镇**村**组**号。2020年1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20 日12 时55 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驾驶辽N****0 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双塔区京沈线由北向南行驶至511 公里+475 米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孙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孙某某受伤,后孙某某经朝阳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吴某甲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吴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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