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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迪)(公开版)_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3199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辽宁省康平县**镇**村**号,现住辽宁省康平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2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驾驶辽A****Z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辽宁省康平县轻工路与滨湖四街交通岗南50米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查获后,民警依法采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静脉血样并送鉴定机构检验。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驾驶车辆及采血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亲笔陈述,鉴定意见通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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