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独区检公诉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吾某某(曾用名阿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21987********,维吾尔族,中专文化程度,独山子**公司职工,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第**居民区**幢**号。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吾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0日,邵建军(另案处理)向木某某出借5000元,由被不起诉人吾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2016年1月4日,邵建军向木合塔尔出借1000元,虚增借条金额为10000元。期间,偿还本息共计4000元。
2016年10月31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木某某偿还借款60000元及其利息5000元。开庭时吾某某在邵建军免除其债务的诱使下向法院作了虚假证言,即证实邵建军第一次出借给木某某50000元。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已领取执行款20000元,因案发尚有执行款45000元未领取,非法获利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吾某某帮助邵建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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