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梁检一部刑不诉〔2019〕34号
被不起诉人周**,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83********,汉族,专科毕业,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刘楼村**号,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7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06时30分许,周**驾驶豫N*****号朗逸牌小型轿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工业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的豆**驾驶的京邦福田牌三轮电动车相刮,三轮电动车侧翻,造成京邦福田牌三轮电动车乘车人裴**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研究,周**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能够及时报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给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给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系初犯,决定对周**不起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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