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公刑不诉〔2019〕15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5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16时许,被害人周某乙酒后因其母亲梁某某与周某甲妻子朱某某因寻找家畜而发生纠纷一事与朱某某理论并发生争吵及拉扯,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看到朱某某被殴打后前去帮忙并与周某甲发生肢体冲突,周某甲看到其儿子周某丙(弱智、一级残疾)在其家的厨房拿出一把菜刀靠近周某乙,后抢过周某丙手上的菜刀砍了一刀周某乙的头部。经茂名市电白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乙的伤情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朱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周某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019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林头派出所投案。
2019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家属与被害人周某乙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书,获得周某乙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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