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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伟)(公开版)_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商水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商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豫P8R698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商水县**镇**街,被商水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8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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