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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佳彬)(公开版)_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周XX,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8119891015XXX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自述),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公主屯镇安福屯村XX号,现住沈阳市沈河区泉园三路新世纪家园XX号楼XX。2020年9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XX,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XX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XXXXX的锋范牌小型轿车,从沈阳市沈河区泉园一路向北行驶至长青街左转后向西行驶,后由西向东驶入先农坛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在周XX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10.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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