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21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某某市,现住江西省某某市。2019年03月0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瑞昌市公安局刑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期间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无相关经营资质情况下,从柯某某处购买成品柴油后在瑞昌市售卖给周边货车司机王某某、文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等人,共计销售柴油60000元。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在值班律师的在场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认罪认罚具结书、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王某某、文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被告人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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