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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学富)(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二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7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村。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犯罪,无社会危险性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09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从城区乘坐31路公交车(车号陕G*****)至高新区新兴天著,因错过下车站点遂要求司机陈某某临时停靠,在遭到司机陈某某拒绝后,周某某与司机陈某某发生口角,当车辆行驶至安康烟草物流配送中心西侧100米世纪大道上时,周某某突然伸出右手握住陈某某手中正在行驶的公交车方向盘约2秒,陈某某立即紧急制动将车原地停下,周某某自己松手。当时公交车行驶速度约每小时30千米,行驶道路上车流量较密集,车上乘客20余人,未造成严重后果。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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