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0119******2838,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新疆伊宁市巴彦岱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市巴彦岱**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华**,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3时31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新F9****号小轿车,从伊宁市解放路三巷前路段,行驶至上海城小区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7.8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7.80mg/100ml,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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