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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尕西木)(公开版)_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XX,男,生19XXXX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XXXXXXXXXXX,东乡族,小学,甘肃省东乡县人,住XXXXXX。无前科。2020年12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XX与被害人高X系夫妻。

2020年11月1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周XX在家中与被害人高X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期间,周XX手持木棒殴打高X,致使其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

经(东)公(司法)鉴(伤)字【2020】268号鉴定书鉴定:高娟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无前科,并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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