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镇**村委会**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被周某乙、周某丙打伤到宣威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被打伤的事实,共骗取社会医疗保险费人民币19898.28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属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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