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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忠权)(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村委会**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被周某乙、周某丙打伤到宣威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被打伤的事实,共骗取社会医疗保险费人民币19898.28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属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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