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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成)(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89********,汉族,大专文化,上栗县**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住萍乡市上栗县**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上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上栗县**制造有限公司原厂址位于上栗县**镇**村,经营范围为烟花爆竹生产自销,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梁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566271****。因该公司地址纳入上栗县城规划需要拆迁,2013年梁某某在**镇**村收购**出口花炮厂,在该厂址继续经营上栗县**制造有限公司。2016年因要提升改造,梁某某以公司名义通过**镇政府、**村委会向当地村民征地280余亩。2017年初开始,该公司开始提升改造,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该公司的管理人员,负责提升改造工作。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安排挖机将山岭植被、表土剥离,将山岭整平,之后建设生产线厂房、成品仓库、道路,擅自占用林地用于厂区的升级改造,造成大量山岭被占用破坏。经鉴定,上栗县**制造有限公司2017年以来因修建厂房、道路等建设占用林地面积为14.76亩,林地类型为乔木林地和灌木林地。

上栗县**制造有限公司已委托上栗县**营林林场在**乡**村**塘山岭异地复绿15亩,复绿树种为湿地松、枫香,成活率90%,经验收合格。2020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到上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栗县**制造有限公司已在上栗县**乡**村**塘山岭异地新造林15亩,经检查验收合格,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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