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80********,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现住兴城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辽P****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兴城市钓鱼台凯森蒙御园工地回红崖子乡自己家,当其行驶至兴城市临河南大街河东路大桥交叉口西侧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悔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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