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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8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湖南省辰溪县人,住辰溪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0日、12月6日,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辰溪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7日,**镇举办稻花鱼文化节,谢某某带着两个孩子和王某某在稻花鱼文化节现场玩,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打电话邀请谢某某和王某某到该镇美美饭店吃饭,其间三人都喝了白酒。酒后来到省道**镇路段时,谢某某自恃是**镇上人,便随意对过往车辆进行拦截,使该路段交通严重堵塞。周某某先是劝说谢某某不要拦车,但随后与谢某某一起拦停了一辆车牌为湘******的白色面包车。负责稻花鱼文化节安保的镇、村干部、公安民警先后赶到现场劝阻,周某某与劝阻的工作人员产生了言语及肢体冲突,致使现场混乱。后谢某某、王某某被辰溪县公安局民警强行带离现场。周某某被人用板凳砸伤头部倒在地上,随后被送至医院进行救治。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又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辰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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