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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流转、签发单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239号

被不起诉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弋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623261983********,汉族,小学肄业,家住弋阳县**乡**村**号,现住义乌市**街道***区**号。曾因赌博于2015年5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义乌市**街道**村**号租房内开设赌场,召集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倪某甲等人以押宝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部分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7月18日,在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开设的赌场内,刘某某、倪某甲等人坐庄,方某某、吴某某等人进行押注,以押宝的方式进行赌博。

2019年7月19日,在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开设的赌场内,刘某某、倪某甲等人坐庄,黄某某帮助庄家收钱,蒋某某等人进行押注,以押宝的方式进行赌博。

2019年7月20日,在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开设的赌场内,刘某某、倪某甲2人坐庄,倪某乙、汪某某、黄某某帮助庄家抓宝、收钱,李某某、杨某某等13人进行押注,以押宝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查扣赌资1541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3500元。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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