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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北京****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现住蚌埠市禹会区*********小区**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京H*****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蚌埠市兴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海路路口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5mg/100ml。

2020年1月6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抽取血样登记表、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为109mg/100ml,无其他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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