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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日照市东港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鲁L8****号牌轻型货车,沿日照市东港区迎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日照市高速公路收费站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5mg/100ml。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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