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公民身份号码3625281982********,汉族,小学文化,住东乡区**镇**组**号。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东乡区黎圩镇的一家水果摊购买水果,乘旁人不注意,将水果摊摊主李某某的挎包(包内有华为手机1部、现金547元)盗走。经东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349.3元。同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投案,并将赃款赃物退还失主。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盗物品照片;2.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同时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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