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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某)(公开版)_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56********,汉族,初中文化,金乡县王丕镇**桥村村主任,党员,住山东省金乡县**村**街**巷**号。2020年7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6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金乡县王丕社区东侧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社区东十字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徐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周某某及其乘车人周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同年4月13日周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6月10日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初犯、偶犯,且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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