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晚20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赣******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五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星河汇小区门口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1mg/100ml,执勤民警随即将周某某带至鹰潭市第三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95mg/100ml,系醉酒。
2019年12月30日,周某某接到交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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