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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甲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203811987********,工作单位:无,政治面貌:群众,文化程度;初中,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她: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组。无前科劣迹。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6月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3月30日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周某甲未办理营运手续,无营运资质,非法经营吉AZ****出租车上道载客行驶。周某甲在其居住的本市绿园区**向其雇佣的司机李某甲、苏某甲收取非法营运出租车的任务款,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54755元。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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