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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原系雷州市**镇**村委会**北村村组长,住雷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某三:

2011年10月3日,雷州市**镇**村民委员会(下简称**村委会)与**(湛江)水产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正大公司,代表人:黄某)签订《承包协议》,双方约定,**村委会将下辖的**北村及**仔村共计361.3亩(其中:海沙北村245.2亩,海沙仔村82.2亩,其他村33.9亩,)的海滩涂养殖水域以每亩每年300元承包给**公司养殖对虾,承包期25年。2011年10月26日,海联村委会将**公司支付的承包金4346625元(含承包给正大公司经营前已承包他人且尚未到期的部分赔偿金)转入时任**北村村民小组出纳员的周某一(已判决)银行账户。同日,周某一将该款转账到正大公司代表人黄某指定的黄某一的银行账户。至2011年12月23日止,黄某共计将2222050元承包金(含赔偿金)转入周某一的银行账户。

约在2011年10月底至11月初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周某(时任**北村村组长)与周某一、周某二(时任**村民委员会委员兼治保主任,已判决)、周某三(时任**北村村民小组成员,已判决)、周某四(时任**北村村民会计员,另案处理)在周某二家中密谋,以隐瞒**北村承包面积45.2亩、承包期2年,且在其村财物记账时少记承包金(即只将承包金按1013460元入账)的方法,截留部分承包金由其5人私分。海沙北村承包金转入周某一账户后,周某一通过其银行账户先后向周某三、周某二妻子李碧兰、周某和周某四的账户分别共转账131820元、133450元(其中1630元属于周某二本人虾塘的承包金)、131820元和131820元;后因黄某提出原结算错误,周某一于2012年将其本人及周某三、周某、周某四每人退出的29000元(共计116000元)通过其银行账户退回给黄某。周某与同案人共私分承包金共计543100元,其中周某实分得102820元。

案发后,2016年7月27日,被不起诉人周某和同案人周某二、周某三、周某四、周某一分别向中共雷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赃款人民币102820元。2018年11月30日,周某二亲属主动代被告人周某二退出赃款人民币29000元。被不起诉人周某于2019年10月11日自动到雷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周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已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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