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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煦智)(公开版)_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1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城县,系陕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庆城县庆城镇南大街28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3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4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晚,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民警在陕西省西安市抓捕贾某(另案起诉)时,被贾某发现,贾某遂联系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周某某又联系其同事王某(不起诉),当晚王某开车去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池附近接周某某与贾某,贾某告诉警察正在抓捕自己。周某某、王某明知贾某在躲避警察抓捕,王某给贾某借款500元现金,并用自己的身份证在西安市雁塔区“某某商务酒店”登记一间房子让贾某住宿。2019年7月11日,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民警找到周某某向其询问贾某下落时,周某某打电话询问王某,王某告诉周某某贾某的住处。后该局民警在周某某的带领下在“某某商务酒店”8201房间抓获贾某。

本院认为, 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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